常聽聞感情事「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就像是鞋子穿在自己的腳上,合不合腳也只有自己知道;不必太在乎外面什麼樣的眼光,真實在過日子的是你自己,想當然爾,所做的決定也要能自己承擔!
走過婚姻,依然相信一切的過程都會是使自己成長茁壯的養份;有了小孩之後,如果要分開這就會是要優先考量的問題,所以,並不容易…
那現在在這裡我們就一起看看離婚協議所要注意的事項吧!
離婚呢,依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
而離婚協議主要是在雙方能達成共識的兩願離婚,
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小提醒:也就是說,就算簽好了離婚協議你們還沒去登記就代表著婚姻關係還存在喔!不過假使離婚協議有拿去公證過,你們就不需一同前往登記,單獨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了。
而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到的相關內容,以下條列幾個需要注意的重點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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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雙方離婚意願
意指雙方表明彼此意願以法律結束彼此間的關係;以下文字可以參考: 「男女雙方同意兩願離婚,並於簽署本協議書當日,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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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
在討論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之前,要先初步的暸解結婚時雙方所約定的財產制度;依民法可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姻關係持續中以及婚姻關係消滅後的財產使用與分配規則;如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我國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例子:甲的婚後財產1100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2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330萬元(含繼承50萬元),婚後無負債。那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呢?
甲的婚後財產有1100萬元,扣掉婚姻期間的負債20萬元,還有1080萬元;乙婚後財產330萬元,沒有負債,但要扣掉繼承來的50萬元,所以是280萬元; 差額有800萬元這800萬要平均分配,也就是800萬元除以2,每人400萬元; 因此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請求財產平均後的差額的一半。在上面的案例中,乙就可以向甲請求這400萬元。
另外, 我國民法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也就是說, 從知道剩餘財產差額開始計算,兩年內必須提出請求。如不知情,請求權也會在離婚後五年失效!
小提醒:換句話說雙方在未明確表示不予分配的話,還是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可達成共識在協議裡說明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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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負擔權利義務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雙方離婚時,如果有未滿20歲的子女(未成年子女),該由何人負責教養、照顧,亦可稱為「親權」。而所謂「監護權」,指的是未成年子女的雙親雙亡,或事實上均無法負責教養、照顧孩子時,才會出現「監護人」的角色 。
因此當雙方離婚時,針對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自行約定繼續由雙方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負擔權利義務(親權)。
小提醒:如若雙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負擔權利義務的話,在做相關重大決定(例如辦護照),就必須取得雙方同意(簽署委託書等等…),所以在實際執行上還是會有些許的不便,因此也要注意跟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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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教育費用
計算基準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作為衡量的基準。負擔比例依照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 。
因此如果是判決離婚,法院依照受扶養者的需求加以判斷;雙方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繼續存在,也不會因為沒有取得親權而改變。父母雙方都還是有共同分擔孩子生活、教育等相關費用的責任,讓孩子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一直到20歲成年為止喔!
但是,如果是雙方兩願簽署協議離婚,雖說法律有對於兒童權利做相對應的保障,不過雙方對於這樣的條件未必可以達成共識;因此您要堅守權利走法律途徑或是同意可能不是那麼合理的條件就看自己的考量了!而大家常聽到的贍養費和此項討論的是不同的,通常是在判決離婚時,如果你是無過失的一方且離婚後你生活將陷入困難,兩個條件皆須符合才可以請求。
murmur小劇場:不要癡心妄想可以輕易改變一個人的想法或作為,都是成年人了,一些思考方式及想法等都深根地固,縱使好像表面接受你的想法意見,內心深處也許並不是完全認同的,走到分開這一步也許就是雙方都不想再忍受了;然所謂門當戶對我覺得是核心價值觀念不要落差太多;另外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要讓小孩捲入大人之間的紛爭,提前讓他們在環境或生活的變做好心理準備,更要關心小朋友在新生活上適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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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探視權)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雙方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民法1055條之1的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小提醒:關於會面交往我覺得寫得越明確越好,每個月見面幾次、會面時間、可否過夜…等等;凡是設想的到的部分都可以條列清楚,以免執行的時候產生問題;不過也許會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對方就算有探視權他也未比想要執行(不來看小孩),或是阻止一方進行探視;只能說一樣米養百樣人,這個世界上什麼樣的人都有,也許未必理解或認同每一個人的想法,但想要提醒各位已有小孩但準備分開的伴侶"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用的提供不僅僅是大人的權利及義務,也是小孩的權利,小朋友不應該因為你們的分離而失去一方的愛及資源!"
就拿小辣椒 Gwenyth Paltrow 和 Coldplay 主唱 Chris Martin 的一段離婚聲明來當作結尾吧!
” We consciously uncouple, but we co-parent. “
還有一句很喜歡的歌詞…
Sometime it’s better to let someone go. (Sasha Sloan – Older)